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海兰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罚款5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 年 12 月 22 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轨道交通 12 号线 14 标段施工现场(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东北角)进行检查。当日,朝阳区环保局委托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北京海兰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 8 台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烟度排放进行检测。根据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7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 QA17XX8Z29721 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的一台轮胎式装载机(产品型号:LG933,机械编号为 92019456,生产单位: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09 年)的自由加速烟度检验结果为 3.70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 m -1 )。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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