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杨某向张某出示一张字条,字条载明:“杨某答应张某明天下午一点半办七千元贷款,如果下午没来办贷款就问我父母要钱。欠款人杨某”。杨某在字条的签名处捺印。张某要求杨某立即偿还张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6300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字条上,杨某虽在“欠款人”上签名并按手印,亦只能证明杨某欠张某款项的事实。但仅从该字条上,无法确定欠款的具体数额,即无法确认杨某欠款7000元的事实,张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张某要求杨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63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马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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