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宣告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这是君山首例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居住在君山区柳林洲街道林阁佬社区的徐某某,因患病后智力低下,且其原监护人丈夫刘某某因病于2021年去世,留下一个尚在读书的未成年女儿,徐某某一家生活陷入困境。对此,林阁佬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与徐某某和其女儿商量后,向君山法院提交了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林阁佬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王某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君山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被申请人徐某某行动不便,不宜来回奔波,承办法官把庭审搬到徐某某家门口。庭审中,根据徐某某的具体情况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被监护人与其女儿的意愿,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当庭宣告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社区工作人员王某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湖南/熊姝怡
喻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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