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日,自然资源部制定并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主体作用,提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标准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机制,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二)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对于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促进土地征收顺利实施,为各项建设提供合理用地保障;对于全面加强征地管理,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目标 在现有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征地信息公开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建设。持续推进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征地信息全覆盖,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设区的市参照本标准指引执行。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本标准指引按照征地管理和报批流程划分公开事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4个一级公开事项,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听证、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等10个二级公开事项。每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的标准规范。 本标准指引除规定必须公开事项外,还设置了可选项,以“〔*〕”标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规范 (一)公文属性源头管理 各地拟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 主动公开 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政府信息生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三)政策解读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好本部门起草或者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将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并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四)回应关切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应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公众参与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扩大政民互动交流。在制定政策时,可通过增加公众列席相关会议、政府开放日、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互动方式,与公众深入交流,倾听呼声,回答关心的问题,使公众更加了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规定。 (六)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录入到政府网站,并共享到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做好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保持信息完整性、一致性。通过各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更加高效。 (七)历史征地信息处理 本标准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征地信息,可通过系统升级,转移到新的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历史征地信息尚未公开的,按有关规定通过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提供。 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标准指引》的制订基于怎样的考量,有何实践基础,又将如何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近年来,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一直在向前推进,为什么还要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答:制定《标准指引》是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在全国15个省(区)100个县(市、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其中,黑龙江、浙江、安徽、四川、宁夏等5个省(区)的35个县(市、区)重点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信息公开开展试点。试点过程中,自然资源部积极跟进、协调推进,通过实地督导、召开研讨推进会等方式,指导地方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已于2018年底结束。这次试点总的特点是突出基层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将试点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相关部委结合基层试点成果,制定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制定《标准指引》是改进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自然资源部不断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着力搭建公开平台、明确公开要求,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也看到,一些地方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不够规范,存在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公开渠道单一、查询不方便、获取征地信息困难等问题。近年来,从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仍然呈现高发态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制定《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力举措。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明确规定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凡是能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强化便民服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相关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制政府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征地事务直接涉及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那么制定《标准指引》有何实践基础? 答:征地事务直接涉及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征地信息要让被征地群众充分知晓。一直以来, 自然资源部坚持把征地信息公开作为强化征地全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化、信息化推动征地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按照市县及时主动公开、搭建省级统一公开平台、 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解决征地中群众知情的问题。 第一步是压实县市征地信息公开责任。2013年和2014年,自然资源部就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先后下发通知,明确市、县政府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公开征地批前、批后信息以及相关报批材料信息。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要求市县切实做好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及批后公告、登记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步是搭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2016年12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省、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报有关征地信息,由省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实现省域范围内征地信息统一规范发布。2017年7月1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全部上线运行。 第三步是整合构建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2018年4月16日,全国征地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在部门户网站正式运行。该平台系统整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各省(区、市)的征地信息,群众可以通过“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行政区划”、“项目位置”、“批准时间”等多个字段查询所需信息。上述实践做法,为制订《标准指引》、深化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 问:在《标准指引》的贯彻落实中,各地应处理好哪些问题? 答:要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此前,自然资源部就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已整合发布征地信息14万余条。此次发布《标准指引》,在征地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如何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总的要求是,新生成的信息依据新的规定,即从今年8月1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信息可通过系统升级,转移到新的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 鼓励地方深化创新。我们在制定《标准指引》时,充分考虑了东中西不同地区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与差异,将必须公开的信息以“必选项”形式要求主动公开,可以说是目前阶段基本要求。同时,也注意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做法,《标准指引》鼓励各地借鉴,以“自选项”形式列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深化落实。 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指导。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新的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梳理分析目前工作状况基础上,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提出《标准指引》贯彻落实意见。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级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宣传,强化基础,协同各方,扎实有效地做好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