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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政策】2019上海16区小学对口入学规则

时间:2019-10-02 20:17:30  来源:网络整理   

浦东新区

五年一户

2016年起,本区已在部分学校(具体见相关学校招生告示)建立对口入学新生信息库,各相关学校要加强入学新生信息比对,实行“一个门牌号一居住户,五年内只安排一次同校对口入学(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的做法。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2019年,本区将继续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如对口招生区域内登记入学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招办将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

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安排对口入学。户主须是学生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且房产证产权人须为户主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学生本人为户主的,房产证产权人须为学生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或其父母(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9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招办将按照操作细则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学生:待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房产证产权人须为学生父母(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9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本区登记入学,由招办安排就近入学。

动迁户子女

因动迁原因,户籍尚未迁移至安置地的,或居住的安置房产尚未办理产证的,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就近安排入学。另行租赁房屋居住的,统筹安排入学。

外地户籍

积分达标的: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居住地有相应房产证的(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其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学生就近安排入学,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9年4月23日。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其余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

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区就读的,其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其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且居住地址在本区。

香港、澳门、台湾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持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外籍

外籍学生持本人有效签证外国护照(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页,且有有效往来签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黄 浦 区

五年一户

2019年,本区继续实行“一个户籍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公办小学招生,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对口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9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静 安 区

五年一户

部分学校每户地址5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根据对口入学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的实际情况,部分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条件继续执行:“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1年或2年以上(2021年起,部分公办小学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3年以上);房屋户主为儿童、父或母;房屋产权人/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

该类学校,每户地址5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各学校《招生通告》。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静安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外地户籍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以家长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实行“集中报名、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入学办法。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9年8月10日。

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杨 浦 区

五年一户

2019年,本区继续实行“一个户籍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如报名学生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可根据适龄儿童全家户口入户情况、入户年限等人户信息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并在学校网站公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属于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挂靠户口,由区教育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如报名学生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可根据适龄儿童全家户口入户情况、入户年限等人户信息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属于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挂靠户口,由区教育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2019年杨浦区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在外区、居住在本区,或者户籍在本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街道的,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凭户口簿原件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选择并确定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

区教育局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9年,本区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按照“集中登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统筹进入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徐 汇 区

五年一户

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口入学的办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外地户籍

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持有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还需携带适龄儿童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港澳台、外籍

港澳台、外籍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儿童本人,携带适龄儿童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出生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同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并提供与居住证(或登记单)一致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等相关居住证明,外国人还需携带《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

长宁区

五年一户

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2019年本区各公办小学继续对当年涉及入学的门牌号建立数据库,与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数据库进行比对,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的做法(多胞胎、二胎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做好本市(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

意愿就读本区的本市户籍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办法,统筹安排就读。本区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统筹安排就读。

外地市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9年8月10日,为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香港、澳门、台湾、外籍适龄儿童及华侨子女

香港、澳门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台湾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华侨子女:

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

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即原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留学人员:

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子女:

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外籍适龄儿童及华侨子女入学。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虹口区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本区“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当公办小学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房产情况、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排序安排入学。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相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未能对口入学的适龄儿童将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小学就读。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选择申请在居住地就读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人数和已分配入学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外地户籍

报名信息核对通过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本区房产证情况、《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限等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2019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宝山区

五年一户

2015年起,本区实施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迁入直系亲属户籍内满五年并与同住的,能享受对口入学政策(为保证政策延续性,该办法逐年过渡到位,即:2019年须迁入户籍满5年)。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本区户籍人户一致(特殊政策规定除外)的适龄儿童划块对口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镇、街道(学区)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3月15日,本区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外地户籍

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统筹安排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小学就读。

2019年,本区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闵行区

五年一户

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对于闵行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出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闵行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9年8月10日。

普陀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2019年本区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3月15日前,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细则。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2019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奉贤区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按照我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金山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对所有在本区居住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先对“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安排对口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等符合其他条件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居住地在本区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对口安排小学、初中入学。

居住地在石化城区、朱泾镇等招生区域内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小学、初中对口招生入学方案实施;

居住地在其它镇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升入所在镇小学、初中,一个镇有两所及以上小学、初中的,按撤镇前的学区对口升入小学、初中。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按照我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松江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据生源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教育资源情况,实行对口入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跨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 4 月 23 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考试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3 月 15 日,公布《2019 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分类操作细则。

嘉定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口簿户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持有相应的产权人仅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以下简称房地产证)的,在4月23日前经现就读幼儿园审验核实户口簿、相应的房地产证后,根据划定的学区,凭户口簿和相应的房地产证等报名入学。

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儿童,须在4月23日前至规定地点审验核实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户口簿等。就读本区幼儿园的适龄儿童至就读幼儿园审验,其他幼儿至居住地街镇教委审验。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就近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在本区申请跨区居住地入学,凭本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以下简称《回执》),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街镇居住地入学,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的《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与居住地址相应的房地产证(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同一街镇内不接受“人户分离”申请。跨区、跨街镇“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将根据《2019年嘉定区“本市户籍儿童和学生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统筹安排。

外地户籍

申请在本区接受小学教育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青浦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居住地在本区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对口安排小学、初中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继续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崇明区

三年一户

在同一地址居住户内三年内原则上只有一次同校入学机会(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2019年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根据《2019年崇明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非上海市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浦东新区

五年一户

2016年起,本区已在部分学校(具体见相关学校招生告示)建立对口入学新生信息库,各相关学校要加强入学新生信息比对,实行“一个门牌号一居住户,五年内只安排一次同校对口入学(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的做法。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2019年,本区将继续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如对口招生区域内登记入学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招办将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

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安排对口入学。户主须是学生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且房产证产权人须为户主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学生本人为户主的,房产证产权人须为学生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或其父母(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9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招办将按照操作细则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学生:待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房产证产权人须为学生父母(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9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本区登记入学,由招办安排就近入学。

动迁户子女

因动迁原因,户籍尚未迁移至安置地的,或居住的安置房产尚未办理产证的,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就近安排入学。另行租赁房屋居住的,统筹安排入学。

外地户籍

积分达标的: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居住地有相应房产证的(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其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学生就近安排入学,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9年4月23日。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其余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

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区就读的,其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其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且居住地址在本区。

香港、澳门、台湾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持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外籍

外籍学生持本人有效签证外国护照(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页,且有有效往来签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黄 浦 区

五年一户

2019年,本区继续实行“一个户籍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公办小学招生,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对口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9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静 安 区

五年一户

部分学校每户地址5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根据对口入学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的实际情况,部分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条件继续执行:“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1年或2年以上(2021年起,部分公办小学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3年以上);房屋户主为儿童、父或母;房屋产权人/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

该类学校,每户地址5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各学校《招生通告》。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静安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外地户籍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以家长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实行“集中报名、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入学办法。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9年8月10日。

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杨 浦 区

五年一户

2019年,本区继续实行“一个户籍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如报名学生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可根据适龄儿童全家户口入户情况、入户年限等人户信息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并在学校网站公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属于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挂靠户口,由区教育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如报名学生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可根据适龄儿童全家户口入户情况、入户年限等人户信息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属于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挂靠户口,由区教育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2019年杨浦区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在外区、居住在本区,或者户籍在本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街道的,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凭户口簿原件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选择并确定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

区教育局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9年,本区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按照“集中登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统筹进入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徐 汇 区

五年一户

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口入学的办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外地户籍

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持有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还需携带适龄儿童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港澳台、外籍

港澳台、外籍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儿童本人,携带适龄儿童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出生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同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并提供与居住证(或登记单)一致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等相关居住证明,外国人还需携带《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

长宁区

五年一户

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2019年本区各公办小学继续对当年涉及入学的门牌号建立数据库,与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数据库进行比对,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的做法(多胞胎、二胎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做好本市(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

意愿就读本区的本市户籍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办法,统筹安排就读。本区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统筹安排就读。

外地市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9年8月10日,为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香港、澳门、台湾、外籍适龄儿童及华侨子女

香港、澳门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台湾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华侨子女:

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

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即原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留学人员:

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子女:

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外籍适龄儿童及华侨子女入学。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虹口区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本区“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当公办小学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房产情况、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排序安排入学。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相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未能对口入学的适龄儿童将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小学就读。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选择申请在居住地就读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人数和已分配入学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外地户籍

报名信息核对通过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本区房产证情况、《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限等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2019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宝山区

五年一户

2015年起,本区实施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迁入直系亲属户籍内满五年并与同住的,能享受对口入学政策(为保证政策延续性,该办法逐年过渡到位,即:2019年须迁入户籍满5年)。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本区户籍人户一致(特殊政策规定除外)的适龄儿童划块对口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镇、街道(学区)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3月15日,本区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外地户籍

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统筹安排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小学就读。

2019年,本区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闵行区

五年一户

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对于闵行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出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闵行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9年8月10日。

普陀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2019年本区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3月15日前,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细则。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2019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奉贤区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按照我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金山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对所有在本区居住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先对“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安排对口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等符合其他条件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居住地在本区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对口安排小学、初中入学。

居住地在石化城区、朱泾镇等招生区域内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小学、初中对口招生入学方案实施;

居住地在其它镇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升入所在镇小学、初中,一个镇有两所及以上小学、初中的,按撤镇前的学区对口升入小学、初中。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19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按照我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松江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据生源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教育资源情况,实行对口入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跨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 4 月 23 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考试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3 月 15 日,公布《2019 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分类操作细则。

嘉定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口簿户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持有相应的产权人仅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以下简称房地产证)的,在4月23日前经现就读幼儿园审验核实户口簿、相应的房地产证后,根据划定的学区,凭户口簿和相应的房地产证等报名入学。

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儿童,须在4月23日前至规定地点审验核实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户口簿等。就读本区幼儿园的适龄儿童至就读幼儿园审验,其他幼儿至居住地街镇教委审验。配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视公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就近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在本区申请跨区居住地入学,凭本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以下简称《回执》),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街镇居住地入学,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的《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与居住地址相应的房地产证(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同一街镇内不接受“人户分离”申请。跨区、跨街镇“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将根据《2019年嘉定区“本市户籍儿童和学生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统筹安排。

外地户籍

申请在本区接受小学教育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青浦区

本市户籍人户一致

居住地在本区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对口安排小学、初中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继续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外地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崇明区

三年一户

在同一地址居住户内三年内原则上只有一次同校入学机会(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2019年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根据《2019年崇明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非上海市户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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